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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 及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告知书

   日期:2015-05-14     浏览:4    评论:0    
核心提示: 关于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 及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告知书
 关于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

及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告知书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令)及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运[2014]97号)要求,进入运输市场的所有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应安装及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在省联网联控系统中正常显示。凡未按规定安装及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不予核发和审验《道路运输证》。具体明确如下:

一、卫星定位装置(即北斗双模车载终端)及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通过国家标准符合性审查,且经交通运输部公告(平台及产品目录可以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信息服务网上查询,http://www.ctis.cn),并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苏州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平台运营商见附表)。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服务商还应经江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凡新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申请《道路运输证》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证明材料,并能在省联网联控系统中正常显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从2015年1月15日起,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在省联网联控系统中正常显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验《道路运输证》。

三、企业自行建设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以及自主进行日常运营监控或者由社会化监控平台进行日常监控的活动,都要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包括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

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自建或使用社会化监控平台,按照每百车一人的标准,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监控人员,上传相关动态信息,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监管。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苏州接入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平台运营商

(更新至2015年4月21日)

服务商名称

平台名称

联系电话

     

深圳市赛格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赛格导航交运行标查车定位系统

0512-68361203

苏州赛格车圣导航科技有限公司

赛格导航交运行标查车定位系统

0512-683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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