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2.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3.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9.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10.投标人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须提供通过以下5个官网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
4)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
5)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深圳市外企业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完整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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