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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基层卫生人员能力提升信息化平台培训课程制作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8-08-30 09:46
详细说明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基层卫生人员能力提升信息化平台培训课程制作项目
品目

服务/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

采购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
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18年08月28日 15:55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8年08月28日 15:51  至  2018年09月04日 16:00
招标文件售价¥5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0号银海大厦南区310室国信招标)办理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开标时间2018年09月18日 09:30
开标地点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A座1808室。
预算金额¥16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超,张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10-62105311
采购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聂影 010-62365390
代理机构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梁超,张女士010-62105311
附件:
附件1招标公告.docx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基层卫生人员能力提升信息化平台培训课程制作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基层卫生人员能力提升信息化平台培训课程制作项目

项目编号:GXTC-186302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超,张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10-6210531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联系方式:聂影 010-6236539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梁超,张女士010-62105311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详见附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一)至(六)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 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6. 投标人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8月28日 15:51 至 2018年09月0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0号银海大厦南区310室国信招标)办理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8年8月28日至2018年9月4日(每天9:00-11:30,13:3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投标人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授权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至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0号银海大厦南区310室国信招标)办理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9月04日 16: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9月18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A座1808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详见附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对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采购期间内属于有效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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