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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天津航标处大屏幕显示控制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公开招标公告

  • 发布日期:2016-11-17 15:06
详细说明

  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航标处大屏幕显示控制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航标处大屏幕显示控制系统及配套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

项目编号:2016ZJTF-ZB(FM)-00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冯鑫

项目联系电话:022-58357035-82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交通运输部北海航海保障中心天津航标处

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永太路243号

联系方式:姓名:程胜利 电话:022-5887093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中建源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冯鑫 电话:022-58357035-823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海泰信息广场C座-21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内容:DLP显示单元8套;DLP显示单元底座4套;DLP多屏处理器1套;全彩LED条形屏1套;高清无缝混合矩阵 1台;多媒体可视化系统1套;无线影音传输设备1台;高清摄像机1台;指挥台配套音频指挥系统1套;专业多屏显卡2块;显示器4台;液晶显示屏1台;其他线缆、材料1套。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投标申请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如下证明文件: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 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企业不需提供);3)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三证合一企业不需提供);4)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或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5)须提供所投DLP显示单元、高清无缝混合矩阵、应急备份主机产品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6)近三年(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之日起)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说明书);7) 近三年(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之日起)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说明书);8)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说明书);9)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纪录,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0)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11)投标保证金收据(按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缴纳)。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1月17日 08:30 至 2016年11月2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海泰信息广场C座-211室

招标文件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发售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2月0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2月0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海泰信息广场C座-211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2016年11月24日10:00在天津市塘沽区永太路243号集合;联系人:程胜利;联系电话:18920835360 。

2、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即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执行,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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