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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人民法院标准法庭设备及机房核心设备采购补充公告

  • 发布日期:2016-10-09 11:56
详细说明
项目名称:标准法庭设备及机房核心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XZB-2016177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美英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278256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9月19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10月08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闽侯县人民法院标准法庭设备及机房核心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kzb/201609/t20160919_7328852.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0.2点评分标准B2-1原内容为:
投标人提供以下对接承诺函:
1、此次采购的设备需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平台进行无缝对接,实现上下级平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此次采购的庭审业务系统需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案件排期、案件管理等功能;
3、此次采购的设备需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视频综合联网平台进行对接,实现庭审直播、点播等功能;
4、此次采购的设备需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远程开庭、案件排期、案件管理、笔录回传等功能;
5、此次采购的设备能够在不增加任何设备的情况下与福州市各看守所、监狱已建成的任意一间远程提讯室进行远程提讯,实现已建设远程提讯系统的有效利用,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6、此次采购数字法庭主机须与现有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排期管理系统对接。
(完全满足得3分,否则不得分)。
备注:采购人方可保持测试的权利
现修改为:
投标人同时具有以下检测报告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投标人所投的庭审专用球型摄像机须是稳定、可靠、安全的产品,经过公安部权威机构检测,并符合GB/T28181-2011标准产品。(提供公安部权威机构检测报告和GB/T28181-2011检测报告作证。)
2、 投标人所投的庭审音视频管理平台须是兼容性强的产品,须符合GB/T28181-2011标准的产品(提供GB/T28181-2011检测报告作证。)
3、投标人提供的庭审业务管理软件须是已在网运行且成熟的软件产品,须经过软件产品检测中心检测合格产品,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满分3分)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2.2.2机房核心设备中原内容为:提供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现修改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招标文件第三章2.2.2机房核心设备中原内容为: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现修改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2.2.2机房核心设备中原内容为: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GB/T28181-2011相关要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现修改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GB/T28181-2011相关要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修改为2016年10月20日17:30之前。
六、更正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与原公告一致。
七、更正后网上报名:与原公告一致。
八、更正后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6年10月24日上午09:15(北京时间)。
九、更正后开标时间及地点: 2016年10月24日上午09:15(北京时间),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交易中心(闽侯县甘蔗街道县城新区江滨路市民广场旁科技中心负一层)。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闽侯县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闽侯县甘洲路154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湘、0591-22193020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南楼11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刘美英、0591-8727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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