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服务器  广东  系统集成  北京  项目  系统  信息化  江苏  led  系统集 

沙洋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

  • 发布日期:2016-06-30 17:56
详细说明

沙洋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BZX-201606QT-3270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沙洋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已由 鄂发改审批【 2013】379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湖北省沙洋公安局 ,建设资金来自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湖北省沙洋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 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 湖北省沙洋县鸿宴路(沙洋平湖监狱大门东侧);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 3955平方米;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 500 万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 6 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16 年9月1日;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湖北省沙洋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信息化项目招标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包含指挥中心(含大屏)、网络综合布线、信息化机房、视频监控、四侦一体化办公室、公共广播及信息发布系统、视频会议室等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安装、系统调试、开通,直到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以及售后服务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者有效期内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湖北省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登记备案书 B 级 ,投标申请人 近三年( 2013年7月 14 日以来至 2016年7月 13 日)至少完成过 1项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信息化工程施工业绩,下同(业绩证明是指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其他资料不能作为业绩证明)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机电工程 专业 二级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资格预审 不接受 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4 .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9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9家。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应当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办事指南―会员网上注册指南》(网址:www.hbggzy.cn)。

5.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7 日 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 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www.hbggzy.cn ,下同),明确所申请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资格预审文件费用后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联合体申请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和资格预审文件下载。未按规定从“省电子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其申请将被拒绝。

5.3 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贰佰 元,售后不退。

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 上午 9 时 30 分。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至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52号 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 九 楼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06 号开标厅。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2根据本章第 5.2款、第6.1款的规定,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只要出现任何一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申请将被拒绝。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在《湖北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湖北省沙洋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北省沙洋县鸿宴路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才茂街 42号

邮 编:448200 邮 编:430000

联 系 人:周先生 联 系 人:马女士

电 话:13971846502电 话:15307166755

备注: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0相关评论
 
 
最新招标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11008917号-2  |